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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 最新熊猫金库法诉的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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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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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5 19: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分享了两位金库借友起诉的情况。《几则熊猫金库法诉的判决(1)

今天分享的是另一位广东的借友起诉赵狗的判决。有意思的是,律师为同一个人。


2020年1月审理,今年10月26日份判决。


从裁定书(文末附件)可以看到,法院已经查明,熊猫金库,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于2019年9月8日已对熊猫金库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目前正在侦查阶段。


判决书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参考之前的推文《银湖网立案之现状——法律条款适用篇》,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明确规立案2年,如未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撤案。关于这个两年,不少非集案件,都是踩着2年的时间点来的,目前我没有发现有立案超过2年,不抓人的雷台,能通天的平台是不会被立an的,比如久富,假死的网信,小牛在线等等,这样才能拖得更久。不是非常熟悉其他台子,也不清楚具体情况,如果有偏差还请指出。


关于2年期限,一个比较好的例证是,下面这个票据宝,18年11月23日立案,2020年11月20日抓人,刚好不足2年。因为11月21、22日正好是周末,周一23日可能根据要求就得撤案了。


据说银湖网被立案是某伞的要求,为的就是督促赵狗尽快解决问题,让深陷泥潭的伞早日脱身。来自于寻求自保伞给的压力,应该非常的有效,对我们不算是个坏消息吧。坊间传闻,仅供参考。


我们还是有着非常危急的形势,随着兑付的临近,兑付的比例不增反减,兑付方案在没有出借人压力的情况下,执行的可能性并不是很乐观。


我们曾经多次抱团去东城反馈问题,但是响应者甚少,后面希望响应者能多一些,也不辜负数次去京的借友。大家好好思考。


2017年新京报的报道,相信借友都看看过,但是有没有想过,新京报的报道,为何就没有后续了呢?被谁捂住了呢?如果负责的部门能认真调查,履行职能,我们是不是就可以避免损失?

近期有借友就关于此事,通过电话进行了ju报,还收到了东城某位老熟人的回话,这里应该有一个说法。


回到题目,对于此判决,不发表意见。可以证明,目前在广东起诉赵狗是不可行的。

判决书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2340号之一

原告:方思敲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生

被告:赵伟平,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立,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思敲诉被告赵伟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思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生、被告赵伟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思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赵伟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给付方思敲借款熊猫特供的本金66000元及利息;2.赵伟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给付方思敲借款熊猫活宝的本金32200元及利息;3.赵伟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方思敲向临洮银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熊猫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港公司)所运营的互联网理财平台熊猫金库累计投入资金合计177198.81元。该平台承诺可随时归还本息,方思敲累计从中提现80061.85元。对余下的本息111758.27元,方思敲分别于2018年9月19、22、23日要求平台归还,但平台均以“排队中”为由拒绝归还。2018年10月25日,赵伟平发布公告称,其对熊猫金库平台所有出借款项尚未结清的出借用户在熊猫金库平台因出借行为而产生的相关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方思敲为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赵伟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经审查认为,方思敲诉请赵伟平承担连保证责任的依据为赵伟平于2018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告,公告中赵伟平表示对熊猫金库平台的用户在平台的投资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伟平辩称银港公司因运营熊猫金库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刑事立案调查,方思敲在平台上投入的资金属于该刑事案件的调查范围。经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于2019年9月8日已对熊猫金库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目前正在侦查阶段。因本案方思敲的起诉与银港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故本案有刑事犯罪的嫌疑,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对方思敲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思敲的起诉。

原告方思敲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金银前沿资讯」,[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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