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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11 银湖犯罪手段是否能掩盖买卖两卡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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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1 17: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湖金库案拖延了2年,未来还有多少年可以空消耗下去不得而知。个人觉得从大处说取决于国家扫黑除恶的力度,小处说是出借人维护法律的决心。现在再提要钱已经是痴心妄想,目前的银湖案有如一张黑伞遮挡在出借人头上,想要看到蓝天白云,只有戳破黑伞。
两年兑付的事实证明:赵伟平没有任何还款意愿、某经侦也没有任何惩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的实际行动。出借人也只有寄希望于国家的相关扫黑政策,比如这次的司法整治指导政策。
虽然有类人并不惧怕每次的国家严打,比如:2017年的严打买卖银行卡/身份证;比如2020年底的那次国家五部委对买卖两卡的雷霆行动;比如国家法律对买卖银行卡/身份证、制作假文书、假公章等的零容忍都能被黑伞完美化解!但笔者仍坚信:法律不是摆设,不能永远被空置,万事皆有底线,善恶也终有报应,切勿随意践踏!
最近群里在传某针说“买卖两卡是银湖犯罪的手段”言下之意他们不会在乎谁在买卖两卡?那么其他刑事案包括制作假户口本、假公章、假文书等并入网贷银湖案也没毛病呗?在此笔者就想弱弱的问一句:“买卖银行卡身份证的犯罪主体是哪个?银湖吗?赵伟平同意吗?”
现在矛盾出现了,当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不是一个对象时,犯罪手段是否能掩盖犯罪主体?虽然笔者不是法律人士,但也觉得刻意忽视谁在买卖两卡而不惩处,而选择性跟出借人拽文嚼字谈“手段”,这种思路伤害性也很大,侮辱性也更强!
出借人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只要银湖网一天不结案,以后事关赵伟平、熊猫金控及旗下各公司不管是杀人抢劫还是买卖两卡、制作假公章/假文书等所有刑事案都能并入(银湖)网贷案?那银湖案是什么?安全包还是垃圾袋?
国家对买卖两银行卡/身份证、制假文书/假证件/假公章等刑事案可是有更清晰明确的法律条文!网贷案可以浑水摸鱼?
熊猫金控买卖银行卡身份证只能说是犯罪的手段之一,其他如洗钱去国外、收受贿赂也是手段吧!先确认买卖两卡的犯罪主体吧!犯罪主体需要刑事立案!现在买卖两卡并入银湖案,是调查出银湖网在买卖两卡?还是单纯只想通过并案将其他刑事案隐于网贷案中?
显然赵伟平不会承认银湖网在买卖两卡,因为他早在2017年就把买卖两卡的黑锅甩给了卓飞商务。那时他以为单注册一个卓飞商务就可以将熊猫金控、银湖网、融信通等公司摘出去,殊不知注册时留下穿帮的铁证:1、熊猫金控600599的企业邮箱出现在卓飞的注册信息中;2、金库银湖的总经理小湖张岩出现在卓飞的法人名单;3、卓飞另一股东张振是*ST熊猫600599的十大股东之一;以上三点难道不足以证明熊猫金控600599在买卖银行卡身份证吗?当然还有新京报记者致电卓飞联系人所证实的:卓飞商务也在藏污纳垢的东城东方文化大厦三层办公,也是那一套人马中的呗!
以上种种,单凭某人一张嘴说买卖两卡是犯罪手段有点苍白无力。是否买卖身份证/银行卡的法律条文规定:不许惩罚买卖银行卡/身份证的主谋?
出借人虽然不是法律从业者,但也请不要把我们当法盲,某人也请不要把自己当成高高在上、主宰一切的法律权威:尊重自己的职业、尊重自己的身份、尊重自己的服务对象,一切都有底线!
什么都不是涉案资产?什么都跟银湖网无关?那出借人几十亿的血汗钱凭空消失是不是也侧面印证——两年来查案了吗?
赵伟平既不还钱、又不坐牢,真把他敬若神明、变成“法外之人”了?凤凰金融的香港人贺某都能抓,凭什么坏事做尽、比贺某更恶的“港商”赵伟平不能抓?!
- END -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聚焦银湖网」,[阅读原文]。

上市公司-熊猫金控600599诈骗7万人5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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