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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07 关于银湖网当前局面的法律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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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9 09: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是搞法律工作的,自己在银湖网有投资,还邀约亲友在银湖网投资,现在这个局面也是非常郁闷,不知道怎么向亲友交代。因此近期也非常关注银湖网的情况。下面做点简单的法律分析,供广大借友参考。
一、假设银湖网合规经营
银湖网的业务模式是互联网金融中介,即大家简称的P2P业务。如果银湖网的标的都是真的,借款人也是真实存在的,出借人经过银湖网的中介撮合,借出的资金真正被真实的借款人所用。那么大家没有什么好说的,愿赌服输,自己承担不能回款的风险。不要说熊猫金控了,就是银湖网本身,和赵伟平等等相关的高管个人,都没有义务给大家兜底。
二、假设银湖网违法经营
目前的情况是银湖网根本不敢开放给大家去核查标的的真假。几个月没有回款了,意味着100%的逾期?显然是不可能的,哪怕再烂的借款人群体,也不可能100%的赖账不还。因此银湖网大概率存在虚假标的和自己给自己融资的问题。这就超出了借贷中介的合规边界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诈骗罪了。此种假设情况下,法律上的责任主体是什么?现在大家盯着赵伟平个人兜底还款,其实是忽略了真正的第一责任主体。
那么,银湖网违法经营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谁才是真正的第一责任主体呢?刑法上有一个单位犯罪的概念,就是说有些时候涉嫌犯罪,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而不光光是个人。我认为银湖网和熊猫金控就是涉嫌单位犯罪的主体。因为熊猫金控自从多年前转行互联网金融后,就100%的控股银湖网,银湖网的业务宣传也以熊猫金控的上市公司背景作为噱头。熊猫金控的高管和实际控制人和银湖网的高管和实际控制人也存在重合。因此,熊猫金控和银湖网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营主体,相关业务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不应当仅仅由某些个人来承担。
三、熊猫金控涉嫌单位犯罪对出借人的重要意义
互联网金融是熊猫金控的主营业务。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涉嫌违法犯罪了,就可能被强制摘牌退市,股票一文不值,市值灰飞烟灭。因此,熊猫金控现在20多亿的市值和价值不菲的上市公司壳价值是和大家的借款能否顺利回来捆绑在一起的。这个捆绑关系不是纯粹从情理上来讲的,从法理上而言也是站得住脚的。因为刑法上有一个追回赃款赃物和附带民事赔偿的程序。就是某个犯罪行为骗取、侵占、盗窃、抢劫了受害人的款物了,属于赃款赃物,应当追缴发还受害人。同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受害人还有权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从法律上分析,熊猫金控本身作为涉嫌单位犯罪的主体,是负有归还出借人款项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
综上所述,虽然现在还没有立案,也就是没有启动刑事程序。但是随着赵伟平给出的解决方案越来越离谱,大家对于出借款项是否能够收回越来越失去信心的时候,不妨换一种思维:
既然什么方案都不相信了,相信了也没用任何保障,反正都是拿不回钱了,那么为什么还要当猴给别人耍?为什么只能被动的等待别人施舍一个根本没有保障的方案?赵伟平敬酒不吃吃罚酒,大家有必要考虑团结起来坚决要求立案,反守为攻,抱着上市公司20多亿的市值和壳资源一起跳楼,看谁的损失更大?广大出借人下不了这个决心,就永远被牵着鼻子走,永远等着诈骗犯来给你设施那区区的0.5%。现在双方博弈处在崩溃的边缘,盲目幻想赵伟平投降,给大家放血还款是过于天真了。最近几天大家还可以观其言,听其行。但是不能永远被人当猴耍下去。如果大家不能看清真正的责任主体,纠结赵伟平不放,下不了推动立案的决心,就永远处于被动无助的局面。
上市公司-熊猫金控600599诈骗7万人5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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