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由友提供,不排除与实际情况相异的情形,不构成任何建议,保留免责权利。
以下为一战讲完之后,根据借友的素材摘要。
人物:出借人A、C、D、E
人物:赵狗头、刘海狗、法务、小湖狗、一战狗、水军1、水军2、水军3
其他: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保卫若干、医生1位等
(为了便于阅读,主持词予以简略):
一、法务:我们提交了一份材料,最高法解释和判决,重申了一下,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仅仅是是指的公司设立行为,而通过公司转让和受让的行为,在最高法解释和判决可以证明是是可以的,然后可以通过受让这两个公司的部分股权,可以满足相关规定。
二、办案人员提交证明材料,1、接到的投诉情况, 2、企业申请变更卷,3、企业变更情况卷,4、立案审批表、5、现场检查卷,6、案件调查报告,7、磴口工商撤销研究记录,8、听证告知书,9、听证通知书123号(给公司、给支持撤销的人,不支持撤销的人),10、浩长注册地租赁事宜,11、同类处罚处理意见和175号文件等,12、北京金融局意见书,13、银湖网立案事项说明,14湖南监管局的举报回复函、东城经侦立案证明,15、互金整治办商请函,16、磴口财政局关于清理浩长资本有限公司报告通过以上证据撤销事实清楚,定位准确,程序合法。(办案人员非常给力)
三、赵伟平:我做一下补充,法律的事情,刚才委托代理人也说了,在座的可能对我们公司的情况,案子的环境可能有异议,首先案子本身,熊猫资本是子公司,我希望今天发言的人不要混淆是非。我们国家依法治国、依法发表意见,不要张冠李戴。我们法律还是很清晰的,各公司发生的事情由各公司自己承担,都是独立法人。刚才第三方说熊猫资本也是非法等等,这个表述是完全错误的,不负责任的。最核心的部分是什么,国家对于p2p控制点放在了实际控制人身上,并不是公司,公司是死的,人是活的,是国家制定的策略,不然的话,我赵伟平不用今天过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虽然2个平台都立案了,也在调查取证中,我可以在这里阐述,我从14年成立银湖网开始,当年我就给做了担保,我就开始给坏账垫付,都是我贴的,从开始到现在已经贴了10个亿了,我本人也可以非常负责任的告诉大家,我没有动用一分钱,因为上市公司审计很严,我们没有动用投资人的钱,都是按照法律法规,尽管法律法规是事后的,14年没有相关的规定。15年e租宝出事后,16年才出现了一下法律法规,也就是一些文件。我们第一次剥离是股东大会通过的,剥离与否是公司自己的权利,当时终止剥离是是我们自己决定的,虽然金融办有要求,但是我们剥离是合规合法的,公司法大于规章(什么神逻辑,只要公司Fa满足了,规章就可以不用遵守了?),是我们自己主动终止的,原因很简单,股东大会是两会期间,我自己经历过来,我很清楚,我们安排的不好,避免投资人去京上访,主动放弃了会议,通知了上交所披露公告,这个是有很大区别的,我们是可以不撤销的,是我们主动撤销的。熊猫资本是一个独立法人,没有参与任何p2p任何工作,要公安说才有用,我说了也没有用,有未来调查和事实证明。第三方还提到另外一家金库剥离收到影响,公司2个平台,剥离并没有影响兑付,金库的剥离后到今天所有的兑付和没有剥离的银湖网是完全一致的,无论是比例和支付条件,不存在剥离了就影响了投资人,我们也叫出借人的利益。所以一切都正常。
我本人是2个平台的实控人,这个不是我想做,这个是政府规定的,因为2个平台按照上面的公司,最后找到熊猫金控,我有股权,是唯一的大股东,我也就变成了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实际上我没有参与上市公司的任何管理,我不是高管也不是董事,(不是因为受了处罚?)也没有参与所以子公司的任何工作,也没有拿一分钱。当然国家规定,最终认定,穿透到自然人,我也认。所以我一直在处理这个兑付,因此去年3月份,兑付方案的发布是经过投资人代表会议通过的,当然也有政府和监管部门参加的,兑付一直都是正常的,现在实际上,我个人认为我做这些事情是为了更好的兑付。熊猫金控我的股份已经2016.07.03质押放款2年,9个亿的本金,到现在没有支付过利息,2018.07.02严格来讲已经到期,但是没有能力支付利息了,这个股权说是我的,实际上应该是金融机构的,12月份发了律师函要采取诉讼,股权冲账,我们剥离实际上就是为投资人考虑的,如果金融机构这个上市公司完全不值钱,估计,我估计的就是市场价的6折7折,不到10个亿,如果剥离后出让,可以市场价大概16.1个亿,去年我们实际上是签了协议,16.1个亿,是有协议,跟人家达成了协议,因为没有剥离实际没有钱,我们换了本金还有6个亿还给投资人,如果不处理,仍然会被机构拿走,还得倒欠几个人,对投资人即为不利。我们2个台子都立案了,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不是公司,是我个人了,公司破产处罚没有价值,最后要处罚的不是公司,所以投资人是在公安,东城经侦立案的,我们所有高管都已经边控了,出国出不去了,我们只能认真的把投资人的钱,实控人想办法找到钱,来兑付。不管他过户不过户都不影响我们兑付,立案之后实际上已经有公安部门监管了,我们的人也是挂了号的实际上是不会出现任何问题,立案过程中,调查侦查事实的情况,在公安部门没有给出结果,大家不要说问题有多大,有什么问题,只有结果出来以后才会清晰和公布的。
现在第三方说的50多个亿,实际现在存量有47个亿,网上是不负责任的,存量是变化的,银湖网3万人,金库2万人,加起来不到6万人,金控这就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股票也有3万多人,我个人认为我们依法依规,175文件是有这个文件,但是很多省、市地方都没有完全按照175号执行,按照自己的规定执行,我们银湖网在北京,北京的也有外迁的举个例子,凤凰金融(凤凰金融没雷呢吧,我不知道具体情况)也外迁了,从北京迁到了海南省,最重要的还是,一切都在东城经侦严格监督和执法之下,任何违法违规的想办都办不了。最终对于投资人,反对方和支持方,最终剥离和保障、利益、兑付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公安是把我放在兑付的核心要素,也就是说我在负责大家的兑付,兑付排在第一位,兑付了才能解决问题,我现在做的工作也是为了兑付,就我刚才说的,很简单的道理,我当年的贷款投资了一家银行(主持人:请简明扼要),我最后一个,我们金融机构借的钱,银行没买成功,起诉把钱拿回来,一审结束,二审在20年结束,我们不剥离,这个公司就被机构拿走,不剥离就不值钱,剥离了可能值15个亿、14个亿,还是没有问题的,剥离就可以解决金融机构的欠款和带来几个亿,保证银行的钱回来用于兑付,如不剥离银行回来的钱也可能被机构拿走,我就补充这么多。
四、办案机构认为,撤销事实清楚。
五、出借人A向赵伟平、刘海提问几个问题:1、刘海,你这个1元钱买了熊猫资本,还要替熊猫资本2亿的债务,你是有病吗?还是恶意串通?2、剥离是为了更好的兑付完全是谎言,赵伟平先生以前所有的承诺没有一句实现的,他是一个毫无道德底线的人(主持人:回到撤销事实上来)。我们支持撤销的四条理由,一是已经立案、二是一人公司的规定,不要看形势,要看实质,三是175号文的规定,四是赵伟平银湖网从上市公司玻璃叫停过一次,监管部门是不允许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是无效的,请依Fa撤销变更。
六、水军2:我也是个第三方,我作为投资人和第三方,我们共性是出资如何得到保障,如何在有法律保障和监管的问题,我们的兑付方案是经过了金融办和经侦部分出借人代表共同协商的,当然未经过所有人,我收到了兑付,在有序的兑付没有停止的情况下,应该加大后续兑付的力度,现在已经得到了有序的监管,我们需要给他空间,股权变更我不知异议,这是设计到很多人,涉及到利益,因为最终赵总的陈述,能否合法有序的处置存量,包括股市的处置,不要进入极端的处置,在兑付足额按期的情况下给他一个空间,给当事人最大的利益的回馈,也相信市监局会做出一个决定。
七、出借人A:56个亿的兑付方案是强推的,兑付9个月兑付了6%,这个兑付方案,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停兑,还不如银行理财,相当于还了个利息,连本金都没有还。
(未完待续)后面水军又开始发言,发言时间极少,感觉四个出借人很难,下次在写。
以上均为根据素材摘要记录,不代表我方的观点,不构成任何建议,仅供参考。是非由自己理解吧,我相信所有的观点都需要自己独立思考去辨别。
文中红色字部分为个人的一些理解和插入。
PS:说的道理完全不经推敲,即使壳卖了还了机构,剩余5个亿,加上银行回的钱也就15个亿,自己的钱呢?你的诚意呢。如果你能处理到只剩余15个亿存量了,我们出借人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是可以讨论剥离事宜的。但是现在要用这15个亿如何保证还剩47个亿的处置,要所有的出借人都打三折 四折吗?
后面小湖提到了:赵伟平不想用自己的钱还~~~下次推文我看看有没有录音给加上
赵伟平:你的承诺有一句真的吗?你的解释,谁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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