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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11 东城法院判决出借人起诉银湖网官司结果

发布者: 银湖金库 | 发布时间: 2021-8-11 10:03| 查看数: 2055|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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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一则出借人起诉银湖网的判决公布》提到过,2020年银湖网的出借人林某起诉银湖网,不过结局不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以案件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当时的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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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直没有北京东城法院相关的审理结果。


不过,最近从相关网络上查看到东城区法院就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资料显示,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21)京0101民初11511号

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林文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林文发起诉被起诉人银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10月31日向被起诉人设立的“银湖网理财”APP中名为“银定宝”的理财服务各投入5000元,被起诉人承诺一年期满返还本金及全部收益。但到期后,被起诉人均不返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起诉人偿还起诉人本金及收益共人民币11176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犯罪,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了银定宝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因被起诉人已经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立案,故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林文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康 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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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城判决书



其实,林某待收仅仅11000余元,尽管起诉没有成功,还是挺佩服他的。这不是出借人的失败,而是一个层面的失败。


现在,如果有人还以为呆在家里一动不动,就能拿到钱,就有点痴人说梦了。对于广大的出借人来说,只剩下抓人追赃一条路了。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金银前沿资讯」,[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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